桂林医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作者:桂林医学院作者 时间:2019-11-05

为奖励品学兼优、科研创新、全面发展的优秀研究生,根据《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特设立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为做好相关评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每年9月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评选名额为当年研究生总人数的0.5%。

第二条 所有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具有资格申请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表现良好;

4.学习成绩优异,具有突出科研潜力或在相关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在医德医风、服务社会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5.主要考察评审对象上一学年表现。同等条件下,已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已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者优先。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的除外)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之不端行为。

二、评审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桂林医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二级学院初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评,原则上应进行公开答辩。评审结果及其参评成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复核。研究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4.申诉处理。研究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表彰奖励。学校对获得者予以表彰,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三、其他事项

第五条 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不能同时申请校长奖学金。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评审标准细则,体现对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全面评价。

第七条 在学制期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2018年9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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