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国家自2012年起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在读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延期毕业研究生及享受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的定向委培研究生不参评。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综合考察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综合素质等方面综合能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按《桂林医学院研究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各科平均分80分以上(含80分),且所有课程无补考。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综合素质:关心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综合表现突出,评价较好;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的除外。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之不端行为。
第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满足基本要求基础上,可优先推荐:
1.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本专业本研究方向),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和全省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全国二等奖(或银奖)以上、全省一等奖(或金奖)以上奖励(个人排名为前三名)。
3.在科研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厅局级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排名为前九名)。
第八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提供荣誉或成果等佐证材料须以桂林医学院研究生身份在读研究生相应阶段取得。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名额分配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务处、纪检监督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二级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管理科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推荐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统筹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报、研究生导师推荐,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佐证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和推荐,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小组会议,对各学院形式审查合格的研究生进行终审,终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自治区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学校公示阶段有异议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予以答复。
第五章 奖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规定,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