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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国资〔2015〕9号 桂林医学院物资、修缮工程、装饰采购项目审批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08    作者:采购管理科     来源:采购管理科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管理制定,规范采购行为,实施对学校物资、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的监控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资金流失,提高对物资、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立项与审批工作管理力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采购是指仪器设备、消耗材料、物品、用品、药品、试剂、车辆、书刊资料等各类货物的采购业务;修缮工程、装饰采购是指已经完全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翻新、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等项目,校园水、电、道路、管网等设施设备的改、扩建及维修,园林绿化工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事业收入、银行贷款、各种以学校名义获取的科研资金、捐赠款、专项资金购置单价2000元(含)以上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和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修缮工程、装饰采购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报价合理等因素确定采购与施工单位。

第四条 项目应遵循集体议事的原则,避免个人操作行为。达到招标限额的货物与装饰采购十万元(含)、修缮工程二十万元(含)项目必须采取招标方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修缮工程、装饰采购领导小组,分别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校领导负责,与各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关于物资采购及工程类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2)审定学校物资采购、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的规章制度; (3)审定学校物资采购、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计划、合同和年度总结; (4)审定学校物资采购、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的标书及相关文件; (5)参与达到招标限额的货物、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6)代表学校对物资采购、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进行领导和监督,对纠纷进行调处。

第六条 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修缮工程、装饰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分别设置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学校物资采购、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计划,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2)负责学校物资采购、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3)代表学校与供货方、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物资、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5)对拟确定的供货商、施工单位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调查; (6)完成学校物资采购和修缮工程、装饰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物资采购、修缮工程、装饰采购实行归口部门组织请购,各归口组织请购管理部门为:

(一)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务用车请购;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学、实验设备、行政设备、教学用低值易耗品请购;

(三)教务处:归口教室桌椅请购;

(四)科技处:归口管理科研设备、重点学科设备请购;

(五)研究生学院:归口管理学位点建设设备请购;

(六)基建处:归口管理基本建设工程及相关设备请购;

(七)信息中心:归口管理学校各种信息系统及相关设备请购;

(八)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水电设备、维修、修缮工程、园林绿化、保洁服务、学生宿舍家具请购;

(九)保卫处:归口管理消防、安防设备及安保物业服务请购。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质按时履行采购合同,参与合同验收。

第三章立项申请管理

第八条 年度计划内项目立项

(一)根据教学和工作需要提出立项的物资、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由提出单位向本单位的分管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分管校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深入调查了解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施工方案、货物工程预算等),提出审核意见。由提出单位将书面申请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后勤管理处。

(二)项目的论证管理,教学仪器设备、耗材论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教务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论证由科研处负责;学位点建设设备论证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及相关设备论证由基建处负责;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论证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论证结论分别提交给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修缮工程、装饰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将学校物资采购领导小组和修缮工程、装饰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分别负责编制货物类年度采购计划和修缮工程、装饰采购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分别将货物类年度采购计划和修缮工程、装饰采购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编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年度预算由财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由财务处在每年的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同时物资、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正式立项。

第九条 年度计划外项目立项

(一)未列入当年度学校建设项目计划、但又具有实施必要性的物资、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需求发生时,由使用或需求部门先征得本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使用或需求部门征求财务处意见,明确项目实施经费出处,向项目实施部门提交正式申请。

(二)项目预算金额的确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管理处对需求部门提交的物资、修缮工程和装饰采购项目需求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对部门需求做初步评估,并审核确定的项目需求资金为项目预算金额。

(三)年度学校建设项目计划外的项目立项审批,遵循“分级授权管理”原则,具体为: 预算金额单价2000元(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以及修缮工程、装饰采购在1万元以下项目,由提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预算金额单价2000元(含)(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以及修缮工程、装饰采购在1万元(含)以上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预算金额大于5万小于十万元(含)货物与装饰采购以及小于二十万(含)修缮工程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总会计师核准,报告学校主要领导。达到招标限额的货物与装饰采购十万元(含)、修缮工程二十万(含)项目,需经过项目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审定。审批通过的,作为立项通过的依据并由实施部门实施。会议纪要发至相关部门备案,无会议纪要的项目,为擅自采购、施工的项目,审计室不予结算审计,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四)凡未按规定立项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准采购与施工。对违反规定擅自采购与施工的项目,一经发现除责令停止外,学校将追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采购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凡属“政府集中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物资采购项目必须先行办理采购申请手续方能实施采购行为。

第十一条 采购单价2000元(含)以上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物资采购,需填报《桂林医学院物资采购项目申请单》(国有资产管理处网页下载);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修缮工程、装饰采购项目具体要求按后勤管理处规定执行。采购申请单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要求:

(一)详细填写拟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参考型号、技术指标参数、功能要求、数量、预算单价、供货时间、服务和其他要求,必要时提供技术图纸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拟购的物资不得指定品牌,原则上应提供三个以上参考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及特定情况除外)和供应商。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一般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申请单的填报审批程序:

(一)请购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按规定填写采购申请单;

(二)请购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四)请购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项目立项审批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

(一)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情况;

(二)采购项目纳入归口管理部门年度采购计划的情况;

(三)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编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情况;

(四)临时急需补充采购项目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以及报批、研究同意采购的情况;

(五)项目经过项目论证的情况;

(六)项目的审核确定情况。

第十四条 对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对应实行招投标的采购项目,进入地方政府综合招投标中心办理的情况;

(二)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的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情况;

(三)招投标有无“暗箱操作”,假招标、围标、串标的情况;

(四)领导干部有无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采购的情况;

(五)招投标采购结果执行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问题。

第十五条 对验收情况的监督主要内容:

(一)签定采购合同的情况;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履行有关变更程序的情况;

(三)归口管理部门按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的情况;

(四)对项目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追究、整改的情况;

第六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加强供货单位、施工队伍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可向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投诉,如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不处理,可向纪检监察室、审计处投诉。被投诉三次以上并经核实确有问题的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审计核减率超过20%的施工队,经分析属恶意高估冒算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对于货物或施工质量差,服务不到位,信誉低劣的单位,列入学校“黑名单”,由纪检监察室备案并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虚开发票的;

(二)凡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或以化整为零、故意减少工程量以降低预算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非法干预、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与投标人违规串通招投标的;

(五)泄露标底、评标情况和其它与招标有关的数据资料的;

(六)接受贿赂的;

(七)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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