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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国资〔2015〕7号 桂林医学院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08    作者:采购管理科     来源:采购管理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的采购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一)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等项目。项目前期审批和后期验收需要向相关部门交纳的规费不在此办法范围内。

(二)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水、电管网改、扩建及维修,节能改造,道路修建改造,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宿舍等所有建筑物的修缮改建,校园环境建设等项目,以及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报价合理等因素确定施工单位。

第四条 项目采购应遵循集体议事的原则,避免个人操作行为。重要或重大工程建设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方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采购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六条 采购的方式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采购管理工作实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资产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管理,相关归口部门组织请购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资产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委员会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在采购管理中的职责按《桂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构成及职责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一)制订学校采购有关文件、规定、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二)建立和完善商品和供应商信息库;(三)审查申购单位的申购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四)根据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及具体实施计划,办理政府采购委托业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五)牵头对参与我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参与资格;(六)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及时发布学校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等信息;(七)审定招标文件及评标标准;(八)参与政府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过程,与申购单位商议选派业务熟悉,工作责任心强的业主代表; (九)组织办理评标确认工作,办理中标及成交结果报批工作,向招标代理机构发送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函;(十)督促并参与申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参与申购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十一)负责各项采购方式的全过程组织工作;(十二) 负责采购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十三) 负责政府采购法规的咨询工作;(十四)对采购文件和招标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及时整理归档;(十五) 统计年度政府招标采购、学校分散招标采购信息。

第十条 财务处职责:(一)组织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二)落实采购经费;(三)监督采购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四)审核采购合同原件,在接到申购单位符合财务制度的报账凭证后及时按合同约定付款。(五) 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等。

第十一条 监察室职责:(一) 制订学校采购监督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 对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部门和当事人实施监督,具体对采购程序、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实施监督;(三) 对招标过程的评委抽取以及开标、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监督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及申购单位有无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审计处职责:(一) 制订学校采购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二) 对采购预算进行审计,并出具采购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格;(三) 参与审定招标文件,负责对合同文本的审核;(四) 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对工程进度拨付款、竣工结算进行审核;(五) 严格把关属于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对于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不予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申购单位职责:(一) 所有申报采购项目必须先报财务处落实经费、校领导审批,然后编写、审定工程立项,提出工程招标条件;(二)所有申报项目必须报审计处审计,并根据审计处审定的预算控制价格,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附件一)和《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附件二),表中商务、技术指标(参数)必须清晰准确,表达完整,并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要求,交招标采购主管部门进入采购招标程序;(三)与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商议委派评标、谈判代表;(四)组织工程现场勘察,协助招标答疑;(五) 参与审定采购文件;(六)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编写并交审计处审核后签定;(七)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八)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九)按工程进度情况以及合同中的约定申报财务付款;(十)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承建单位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实行归口管理。项目的具体实施管理根据项目的类别与规模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施工队伍的招标引进以及教学设备维修工作;基建处负责小额基建工程实施;后勤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实施;信息中心负责网络维护维修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的核算工作;审计处负责项目的预算审核及决算审计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以及按规定必须在自治区各级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20-2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照《关于____年度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限额内工程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通知》文件要求,实行定点采购。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1-2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按照《桂林医学院小额基建项目及修缮工程暂行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学校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采购。采购的方式主要有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市场询价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程序

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编制工程项目的立项计划,明确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具体办法如下:

1.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要求,提出供应商的资质等级要求,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方案。委托2家不同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草案,其中至少1家为校外具备专业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

2.国有资产管理处填报采购计划,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送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审核。

3.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20天,竞争性谈判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4.招标代理机构发放招标文件。项目复杂需要进行技术答疑的,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投标人等进行答疑。若设计方案、技术参数有变更,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更正方案,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确认后,发布招标澄清、更正公告,同时将变更内容列入招标文件。

5.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活动,并记录整个评标过程。评标组长由评标专家担任,并负责填写《评标报告》,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6.发布预中标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定点采购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3家定点入围单位,定点入围单位应是自治区或桂林市定点施工单位,每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入围单位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

(二)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采购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要求,委托2家不同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草案,送审计处审核采购预算。

(三)项目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审计报告等,明确工程项目的技术参数和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明确的技术方案编制采购文件。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将采购文件发给定点供应商进行报价,给予报价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项目管理部门、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使用单位确定供应商。原则上以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一条 中标(或成交)单位在合同签订之前,需向学校财务处交纳工程项目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以确保提供良好的服务。在签订重大工程建设合同时,项目管理部门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协议书》,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

第二十二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的,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以文字形式说明变更理由、变更概况及工程变更引起的经费的调增、调减,填写《合同变更审签单》,经过审批程序,方可变更。

第六章 施工管理与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有隐蔽工程的,在工程隐蔽前,项目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成立工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工作。

第七章工程结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该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0%。

第二十六条 小额工程原则上不预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特殊情况经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同意,支付额度不超过实际工程进度。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工程审定价结算工程款,最高至工程总价的95%,其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支付,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退还事宜。

第八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工程质量问题,可向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投诉,如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不处理,可向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投诉。被投诉三次以上并经核实确有问题的施工队伍,取消其投标资格。审计核减率超过20%的施工队伍,经分析属恶意高估冒算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对于施工质量差,服务不到位,信誉低劣的施工队伍,列入学校“黑名单”,由纪检监察室备案并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虚开发票的;(二)凡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或以化整为零、故意减少工程量以降低预算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三)非法干预、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五)泄露标底、评标情况和其它与招标有关的数据资料的;(六)接受贿赂的;(七)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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