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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桂林医学院关于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修订版)

为了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纪律处分包括以下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章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三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考察期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9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在校时间如不足处分期限的,处分考察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四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达40学时以上。

处分期未满又需要毕业离校的,符合上述两条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桂林医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将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二级学院审批。

(三)二级学院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复查、复议。

(五)学生工作处根据复议结果,召集分管学生领导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六)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需解除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上述程序与教务处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被解除后,此前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起实施,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对本规定有最终解释权。

  1. 为了体现学校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2.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纪律处分包括以下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章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三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考察期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9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在校时间如不足处分期限的,处分考察期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四条 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考察期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二)在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达40学时以上。

    处分期未满又需要毕业离校的,符合上述两条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结束起,可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桂林医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将申请表交辅导员。

    (二)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二级学院审批。

    (三)二级学院进行复查,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四)学生工作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复查、复议。

    (五)学生工作处根据复议结果,召集分管学生领导联席会议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六)凡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需解除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上述程序与教务处共同研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被解除后,此前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起实施,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对本规定有最终解释权。

(数据更新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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