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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国资〔2016〕2号 桂林医学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08    作者:采购管理科     来源:采购管理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采购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6]8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桂财采[201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学校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发布到学校媒体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和学校媒体同步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四)非招标采购信息,包括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如非招标采购公告、非招标采购信息更正公告、非招标采购成交结果公告等。

(五)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六条 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媒体中发布后,学校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载到校园网发布。

第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九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中标的项目名称、数量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包括资格预审合格和不合格的供应商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八)质疑及投诉电话。

第十条 非招标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或项目的内容及要求;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等;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成交项目名称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五)质疑及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五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指定媒体公告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要求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信息、非招标采购信息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告。

招标投标信息、非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告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文件一起装订作为档案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活动,否则,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条款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桂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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