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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国资〔2016〕1号桂林医学院设备与耗材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08    作者:设备科     来源:设备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设备与耗材购置合同的管理,坚持依法治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备和耗材是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软件、随同或单独购置的零部件、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消耗品、化学试剂、设备维修工具、设备安装材料、办公设备。

建设工程、房屋修缮中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物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订立合同的原则和要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确保学校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四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及时清结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设备与耗材采购合同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学校使用无论何种来源资金采购设备与耗材所签订的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可不签订合同的情况:

(一)属于即时清结范畴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和耗材且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非批量购置的耐用低值品。

第八条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办法所规定的设备和耗材采购均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合同授权

第九条学校对合同签订实行授权管理。设备与耗材采购合同的签订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分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设备与耗材采购合同。

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条设备与耗材合同内容应该包括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配置、性能与技术指标、数量、价款、运输、安装、到货和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约定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达到招标起点金额的设备与耗材采购,须按学校设备与耗材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根据确认的中标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未达到招标起点金额的设备与耗材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审计处审核,采取比价、询价的方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确定交易供应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科负责审核合同条款,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作为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加盖“桂林医学院”印章,合同至少一式四份,供应商一份,申购单位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处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

第十三条需要办理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签订技术协议、进口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外贸合同。

第十四条对需要办理公证的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消耗品以及通用办公设备,采用供应商记账供货方式,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结算,并须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单次结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凭长期供货协议和原始供货签收记录(通用办公设备需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管理科进行资产录入登记)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单次结算金额超过5万元,凭长期供货协议和原始供货签收记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采购合同。所有实验消耗品以及通用办公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按照财务处要求办理报账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报账手续。长期供货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十六条按照合同执行的借款、报账、技术验收等手续由申购单位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设备验收,具体程序按照桂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特种)设备,未经相关机构登记或检验前,不得验收使用。

第十七条需要进行土建安装的设备,由申购单位负责提前落实设备安装条件。若合同约定由设备供货商负责土建安装的,应在供货合同中明确。单列土建安装费用达到学校规定审计标准的,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账。

第十八条不能及时验收的设备,按下述条款处理:

(一)因设备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参加验收人员需将验收内容及存在的问题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申购单位与供货商联系,督促解决问题,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换货或者要求供货商检修直至验收合格,所有的联系工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或有文字依据;

(二)因申购单位原因不能及时验收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问题和原因,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申购单位联系仪器设备的维修事宜。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双方就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可以协议补充。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授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因情势变更、发现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确实需要变更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合同需进行审核确定变更或补充内容,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

(二)若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合同所做变更导致合同标的额显著增大或者合同性质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报主管校领导决定审核方式、审核确定变更或补充的内容。

第七章合同文本归档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本部门所管理的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分类管理。

补充协议不单独占用合同编号,一般在原合同的编号后使用连接符和序号对补充协议进行编号。

同一份合同签署多份补充协议的,根据上款规定,按签署时间顺序编号。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合同履行终结或终止后的当年必须将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送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不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或变更合同的;

(三)按规定应经审核而不审核擅自签订合同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签订合同的个人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桂林医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不按时归档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丢失的,依据《桂林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设备与耗材的采购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公开招标项目合同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不得侵害学校利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权所有:桂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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