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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国资〔2016〕6号桂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08    作者:设备科     来源:设备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学校建设发展的硬件基础。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凡学校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为1 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 1000 元(含)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一次购买 10台件以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本办法中一般设备指单位价值 10 万元以下的专、通用设备,大型设备指单位价值 10万元及以上专、通用设备。

第二章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归口、分级管理体制。由分管校领导统筹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仪器设备职能管理部门;各学院(系、部、处、中心)对仪器设备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建账、调配、清查盘点、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考核、维修论证等工作;

4、负责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免税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5、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信息及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6、参与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科研处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7、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职责:

1、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维护维修保养制度、考核制度等,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2、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设立分管领导和设备管理员。

3、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负责本单位大型设备的论证。

4、负责协调本单位的大型设备的开放共享,效益考核等工作。

5、负责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资产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等管理工作。

6、负责指定每台仪器设备专人管理,保管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7、完善仪器设备的档案,做好仪器设备的信息统计,提供高等教育统计年报、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等数据。

8、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每学期至少应对本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自查一次,并按照使用说明对仪器设备进行例行维护检修。

第三章购置论证

第七条 建设规划:仪器设备建设的经费管理单位和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具体需求,制定未来3—5年的建设规划,并建立滚动项目库。

第八条 购置计划:学校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论证,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九条 购置大型设备的单位,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几项内容:购置的申请理由、技术指标、仪器设备辅助条件、使用单位技术力量情况、预计使用效益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购置论证。

第四章 验收与账务管理

第十条 一般仪器设备需进行商务验收,大型仪器设备根据仪器设备价值等级,进行商务验收与技术验收。仪器设备的商务验收由用户负责进行。技术验收由用户组织人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

第十一条 商务验收要求

1、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准备房屋、水电等仪器设备的安装环境及配套辅助设施等。

2、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开箱验收,清点仪器设备主机、附件与随机资料等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

3、如验收中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资料不全,或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并依据合同相关条款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开箱验收合格后,进行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4、运行正常后,用户按设备规格、型号、附件及运行情况等填写《桂林医学院采购项目验收书》,验收书须有单位保管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技术专家、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技术验收要求

1、大型仪器设备根据价值等级有不同的调试时限。

2、调试完毕后,组织专家对仪器设备性能与技术指标逐项验收。

3、验收合格后,用户按设备规格、型号、附件及运行情况等填写《桂林医学院采购项目验收书》 ,验收书须有单位保管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技术专家、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在“桂林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建账,持发票、审计报告、采购合同、采购项目验收书(验收合格)到国有资产管处固定资产管理科审核,并打印固定资产标签。

第十四条 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配件,只对主体设备做增值处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账是进行仪器设备管理的依据,学校仪器设备按财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三级来建立。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进行账账核对,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学院(系、部)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于发生变更的仪器设备信息,应及时更新完善资产信息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的手续,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于进口免税仪器设备的放置地点变更,申请单位要提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交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科,审核通过后方能变更放置地点。

第五章 使用管理与维修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能,对其性能指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在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接受培训,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提倡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接受学校的效益考核。

第十九条 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学院(系、部)或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职权范围内可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水、防锈、防尘、防震、防潮、防热、防腐蚀及防盗等安全工作,使仪器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隐患、发生意外等情况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每台仪器设备须有专门的登记本,准确记录其使用机时、借用、损坏、检查、维修、安装、维护、保养、使用地点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设备维修

报修部门填写《桂林医学院维修记录表》经部门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维修人员与报修部门对接。维修人员对仪器设备检测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维修预算。

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经报修部门分管校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计处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维修人员联系报修部门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报修部门凭本次维修相关资料文件,完成报账结算手续。

维修费用不超过2000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并通知维修人员联系报修部门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报修部门凭本次维修相关资料文件,完成报账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及其配件,除修理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因工作需要确实需拆卸使用的,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系、部)领导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借出使用,校内借用必须经各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文件执行;校外借用需校长办公会批准。另对任何外借的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情况,按《桂林医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变更(包括移动、变动)的仪器设备,其所在的使用部门应办理变更审批手续。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需要移动的,使用部门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统一到海关进行设备信息变更备案后,方可对设备进行移动。

第六章损毁、遗失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损毁、遗失,按《桂林医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报废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维修、修复或维修、修复费用过高,再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第二十八条 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系、部)管理员根据仪器设备原值等级,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单价在15万元以上的须分开单独申报,申请单位提供记账凭证与原始发票复印件,报废资产附报修记录及意见,报损资产附报告及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文件),并经学院(系、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查,并根据设备原值逐级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批准的文件办理相应的核销手续,并到各学院(系、部)清点报废仪器设备、实施集中回收、处理。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实行竞价拍卖处理,残值收入上缴学校财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管理。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工作纳入院系部门绩效考核。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不当者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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