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来到桂林医学院财务处!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 部门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1-06   来源:财务处

    一、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2014年5月,自治区财政厅参照财政部做法,在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桂财行〔2014〕30号)时加强了差旅费与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衔接,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交纳相关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有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2014年9月,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桂财行〔2014〕86号),进一步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解决用餐和市内交通,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和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可向接待单位索取相关依据以证明自己已缴纳相关费用(不作为报销凭据)。

从执行情况看,上述规定总体反响较好,中央八项规定印发前普遍存在的向下转嫁费用负担、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以及由此产生的“四风”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仍有部分出差人员未自觉严格执行自行用餐、自行解决市内交通的规定,一些出差人员既接受接待,又回原单位领取补助。且由于我区现行的差旅费管理文件中对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的明细标准、接待单位可开具何种凭证、收取费用如何管理等问题均无明确规定,出差人员和各单位在相关费用收交、收款管理、凭证提供等方面无规可依、无章可循,相关政策亟需进一步完善。

近期,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对出差人员交纳费用标准、接待单位如何规范接待、出具相应凭证和收取费用后如何管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据此,参照财政部文件,自治区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本《通知》。

二、《通知》解决了伙食费收交的哪些问题?

一是对确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要求出差人员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标准、用餐日期和用餐类别,方便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

二是区分情况明确交纳标准。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与差旅伙食费标准衔接,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费用。在宾馆、饭店用餐的,由出差人员自行结账。

三是明确收款凭证形式。一般情况下,单位内部未独立核算的食堂和机关服务中心下属独立核算的食堂为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可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已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对外承包的食堂可开具税务发票。为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等文件规定做好衔接,同时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提高操作的便捷性,《通知》明确,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提供其他收款凭证。

四是规范接待管理。要求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三、《通知》解决了市内交通费收交的哪些问题?

为更好地规范管理,《通知》在重申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交纳交通费。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出差人员可能存在部分行程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部分行程自行解决的情况,为简化操作,《通知》将交纳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四、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交通费所取得的凭证是否作为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的报销依据?

《通知》规定,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当交纳相关费用并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接待单位开具凭证及收取费用如何管理?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规范账务管理,明确收取的伙食费、交通费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六、相关单位有何职责分工?

    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需要区直各单位、各级财政和接待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规范。为此,《通知》要求:一是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二是区直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三各设区市、区直各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以及自治区贯彻执行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