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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应知应会基本知识测试题
作者:桂林医学院作者发布日期:2019-07-03

1.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23 日在北京召开。

2.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于 2018 2 1 日正式实施。

3.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核心是“导”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真正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5.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充分认识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坚持“导”的正确态度和主张;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和人才培养。

6.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体现在: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7.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8.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9.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10.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

11.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12.我国宗教同外国宗教不存在隶属关系,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13.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14.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五大宗教。有信教公民近 2 亿,还存在多种民间信仰。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19.《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要求,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20.《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院校应尊重专家、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专家、外教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犯上述规定者,应根据合同和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1.《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23.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2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25.《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26.《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27.《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28.《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29.《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30.《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3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时,受法律保护。

32.《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33.《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34.《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35.《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36.《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7.《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38.《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39.《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由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 1 万元以下的惩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开展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治理工作是遏制“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歪风的迫切要求,是引导宗教健康传承发展的重要保障。

41.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 10 米的露天宗教造像,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 10 尊的露天宗教造像。关于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申请主体的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修建。

42.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主义,不能信仰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

43.《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4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4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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