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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解读
作者:广西统一战线发布日期:2021-12-15

2020年2月3日,自治区主席陈武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7号令,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

答: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广西在1994年颁布了宗教方面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综合性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因相关条款明显滞后,于2007年12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文废止。之后,广西没有再制定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2017年8月,国务院对已经实施12年的《宗教事务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求,针对我区在宗教工作实践中,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和规范的问题,以及在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体现地方特色的好做法和措施,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确认,使之更加符合广西宗教事务管理的实际需求,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决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我区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政府规章。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制定《办法》列入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12月,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

问:《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制定《办法》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是坚持法制统一。与宪法、法律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做到权限合法不越位、内容合法不抵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贴近我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实践,体现广西特色,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一些原则性条款进行细化,增强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问:《办法》在结合广西宗教工作实际方面,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针对当前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宗教事务管理日趋复杂的现状,坚持与时俱进,根据我区宗教事务管理实践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宗教事务管理主体,强化基层宗教事务管理。根据我区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设置现状,《办法》明确:“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鉴于宗教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

二是强化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工作要求。《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规定“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等,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用“导”的态度对待宗教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是明确基本定义。《办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作出明确具体的定义。

四是规范了宗教院校及宗教教育培训。《办法》对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尚未明确的部分进行细化补充,规定“经批准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在批准的时间、规模、对象及范围内进行”“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开展学习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不得与境外宗教组织或者宗教教职人员合作举办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教育培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聘请境外有关人士讲学、讲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是强化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举行宗教活动的主要平台和载体,为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办法》细致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组成人员及各项具体职责,对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作了规定,并明确“外来人员需要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是规范了拆迁、规划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问题。为依法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移民搬迁、旧城改造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七是强化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本宗教团体确定的职责和教务活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同时对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也作出了规定。

八是规范了宗教放生活动。近年来,民间放生活动日渐增多但大多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亟需进行规范,因此,《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森林等开展放生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

九是规范了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办法》规定:“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十是规范了宗教界接受捐赠问题。《办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进行细化补充,规定接受捐赠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问:下一步自治区将采取哪些措施宣传贯彻《办法》?

答:《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这既是新时代广西宗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基本保障,也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依据,更是社会各界认识了解宗教和宗教工作的重要契机,自治区将通过多种平台发布《办法》全文、录制宣讲视频、举办知识问答活动、编印学习宣传资料、列入全区宗教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主要内容、开展宣传解答活动、召开全区贯彻落实宗教政策法规专题研讨会等措施,扎实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全面提高全区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不断促进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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