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硕士研究生就业行为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及履行就业协议的管理,提高硕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效率,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教育部和广西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就业协议书管理的各级职责
(1)硕士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研究生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保管、发放、收取和签署指导、审核、签章等工作。
(2)各二级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班级辅导员负责协议书签订内容合法性、真实性的初审及毕业生去向备案工作,配合就业工作办公室做好协议书签署的指导等工作。
(3)硕士毕业研究生负责做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到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有效保管本人协议书和履行协议内容等工作。
2、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复印无效。协议书编号与毕业生一一对应,各二级学院按协议书编号对毕业生的签约进行管理。
(2)协议书不得私自转让。协议书若不慎遗失,应先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再由本人写出书面补发协议书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研究生就业工作领导、辅导员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批。
3、就业协议书的发放
按规定一般于每年的10月15日后向毕业生发放协议书。协议书由研究生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向毕业生发放。
4、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须在充分了解、全面考察、周密考虑的基础上慎重抉择。
(2)毕业生应如实填写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然后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部主管门(一般指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签字盖章,最后送研究生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审核并加盖研究生学院公章,将其纳入就业方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前,应详细阅读协议书上所列条款,如与用人单位有其它约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其内容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将学校所持一份上交研究生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作为上报就业计划的依据。
(5)每个毕业生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上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
(6)签订完毕的协议书由毕业硕士研究生、用人单位、研究生学院各执一份。
5.毕业生违约管理
(1)各二级学院在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中,要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对毕业生广泛开展诚信教育,降低就业违约率,维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
(2)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不论是否经加盖研究生学院公章),毕业生如因故要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违约手续。
(3)要求违约的毕业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由原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违约公函,研究生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进行审批。
6、其他
(1)广西教育厅就业方案审核的截止日一般为每年的6月20日,毕业生尽可能在此日期前将已签订好的协议书上报研究生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6月20日前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毕业生,原则上将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的人事管理部门。应届毕业生的改派期限为2年,派遣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两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可按“改派”程序办理。
(2)本制度由研究生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学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