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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研究生 “校长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研究生工作部 | 作者:李巧芳 | 编辑:yjsgzb | 发布日期:2021-11-10】

                         

为奖励品学兼优、科研创新、全面发展的优秀研究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特设立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为做好相关评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每年9月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评选名额为当年研究生总人数的0.5%。

第二条 所有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具有资格申请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3次(含)以上;
    4.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

5.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科研、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成绩,已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已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者优先。

(2)在创新创业等有突出贡献者,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的除外。

(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受到学校公开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者;

(五)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之不端行为者。

二、评审程序

第四条 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桂林医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时间界定为截止当年的8月31日,应届毕业生材料截止到学院评选前一天。同一支撑材料在同一奖项中不可重复使用。

2.二级学院初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评,原则上应进行公开答辩。评审结果及其参评成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复核。研究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4.申诉处理。研究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级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表彰奖励。学校对获得者予以表彰,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三、其他事项

第五条 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卓越奖学金者不能同时申请校长奖学金。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评审标准细则,体现对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全面评价。

第七条 在学制期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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