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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研究生工作部 | 作者:李巧芳 | 编辑:yjsgzb | 发布日期:2021-1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同一支撑材料在同一奖项中不可重复使用。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参照《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文件精神,依据各二级学院实际从研究生的品德素质、学业素质、学术能力、社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

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7.综合素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具有爱国爱校情怀;关心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劳动、校园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文明生活习惯,综合表现突出,评价较好。

8.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违反校纪校规、考试作弊并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的除外。

(5)受到学校公开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者。

(6)参评学年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7)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之不端行为。

第七条 参评研究生满足基本条件外,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医德医风、服务社会效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可优先推荐。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由各培养单位参照研究生在临床一线、临床技能的表现进行优先推荐。

第九条 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提供荣誉或成果等佐证材料须以桂林医学院(含一附院或二附院)为单位署名,以在读研究生相应阶段取得,时间界定为截止当年的8月31日,应届毕业生截止到学院评选前一天。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务处、纪检监督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二级学院、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报、研究生导师推荐,向所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佐证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二级学院、培养单位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小组会议,对审查合格的研究生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学校公示阶段有异议者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予以答复。



                   第五章 奖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规定,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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