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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采〔2020〕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3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 年版)》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规定,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现就自治区本级“政采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采购适用限额标准等部分事项调整如下:

一 、网上超市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限额调整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 元)。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外货物,且采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网上超市采购。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网上超市可以提供的,也可以在网上超市采购,不需编制和备案采购计划。

二、在线询价、反向竟价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 50 万元以上(其中工程 6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除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外,且采购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其中工程 6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 可采取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失败的,网上超市有相同商品可转为网上超市采购。

三、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纳入电子卖场服务实施线上采购和成交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适用限额标准按桂财采【2020】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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