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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下学期低值易耗需求统计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13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各二级学院(系、部):

为保证2022-2023学年下学期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请各二级学院(系、部)认真组织各相关教研室及实验室,根据该学期的教学计划和安排,准确、及时填写所需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需求计划,并加强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2023学年度各二级学院低值易耗品,实行限额包干制,超出不补。各二级学院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采购预算总额的80%部分,由国资处汇总各二级学院需求清单,组织竞价后确定供应商。20%额度部分,用于保障各二级学院应急、补缺、在菜市场采购、或其他特殊需要的低值易耗品,以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原则,由各二级学院完成采购。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控制经费,坚持“满足教学需要、从紧节俭使用”的原则,制定需求计划,认真检查前一个学期是否存在剩余且本学期能用上的库存量,同时,请各二级学院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经费登记管理,合理支配,强化教师、实验教辅人员及学生的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不必要的浪费和人为损坏。

二、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共分为三大类(详见附件)。具体分类为:I、医药生化试剂类(五个分表);II、医疗实验耗材类(五个分表); III、实验日杂、电子耗材类及其他类(三个分表)。若实验教学需要、本表没有列入的,请在对应类别的表格上追加填写(须标明品名、规格、型号、单位、品牌、厂家),同时标红,以方便归类汇总。如不能归类的,请在其它类别的表格上填写。

三、为方便二级学院及全校性的同类项的归总统计,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在清单里找到对应项,并仔细核对该品目的规格及单位,在“数量”列的栏目里只填写实际需要数量即可(不要有除数字以外的任何文字,文字会影响汇总,影响教学后果由老师自负),对于清单表里使用不到的品目,不能删除此行,在“数量”列的栏目里留空即可。每个实验室须填写负责老师的姓名、联系电话及送货地点(具体到门牌号)等信息。上交的电子版统计表上没有采购的项目请不要删除,以方便统计;纸质版打印时没有采购的项目可以删除。

四、涉及易制毒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实验材料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根据《桂林医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试行)》(院政字〔2014〕24号)等制度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须报公安部门审批和备案,请各部门严格控制使用量,在填报时请在备注栏填写保管人、存放地点等信息。

五、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统计数据,并在备注栏写明每项需求的依据,二级学院(系、部)的实验教学中心主任、二级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确认,并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签字(研究生课程的报研究生学院审核签字)后,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纸质版、电子版交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及危化品管理科(地点:临桂校区明德楼3楼315室,联系电话:5895002,邮箱:710944768 @qq.com)。

六、计划购置的耗材到货时,各实验室要认真组织两名老师进行现场验收,并认真对照所送耗材的规格、型号、功能、厂家、数量等信息是否与所报计划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不予验收,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及危化品管理科反映情况。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各实验室应及时将耗材分类、入库,并指定专人保管。

七、如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原计划内的需求量减少或者不需要的,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说明,不得私自要求供应商供应其他物品,更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作空账、虚账,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对相关人员严肃问责。

八、如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增加计划表范围以外品目的,按照“先审批,后采购”的要求,二级学院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增加的品目和数量,提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和说明情况,经审核论证后,按照学校相关程序采购。否则,超出供货合同范围外的物品,一律不予认可、不予结账。实验方案调整及新增实验的低值易耗品增购计划应再单独提交实验方案、使用的低值易耗详细目录和价格测算、生均值测算、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等,经教务处(本专科课程)或研究生学院(研究生课程)审批同意后提交国资处审批。

九、本次采购计划不包含科研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需求。对已领用回实验室存放的低值易耗品,擅自挪到科研使用或对外出售、转售等盈利的,一经发现,挪到科研使用的按实际费用另行核算,对外出售、转售的,盈利收入应全部上缴到学校财务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附件:2022-2023学年下学期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集中填报品目清单表(本清单是以基础医学院为模板,填写了实验室的名称,其他二级学院请自行对应修改。)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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