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广西财政厅 时间:2019-12-03

 

 

桂财采〔2017〕2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就完善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自治区本级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

  除部门预算资金调剂情形外,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货物、工程、服务)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备案文件中应当载明自治区本级单位名称、预算项目名称及编码、采购项目名称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自治区本级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二、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主管预算部门要加强和完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监督管理。

  主管预算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完善相关采购制度,规范操作和监督管理。由主管预算部门负责对采用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广西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广西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选择自行采购的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选择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广西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需报主管预算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采购。各高校、科研院所要按规定做好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

  公开招标前,广西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将加盖本广西高校、科研院公章的《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作为附件,与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

  公开招标失败后,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按现行变更流程办理,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自治区财政厅将予以优先审批。

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各预算单位按单一来源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四)广西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但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为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不得与本单位或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广西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财采〔2016〕36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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