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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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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2018年7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0-10-20    作者:科技处     来源: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广西社科课题)和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发挥广西社科课题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进一步推动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广西社科课题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研究,充分发挥广西社科课题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广西社科课题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 广西社科课题的设立,面向全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受自治区党委委托,领导广西社科课题研究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中央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战略部署的政策措施,对广西社科课题研究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订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订广西社科课题管理办法。

(四)审批广西社科课题指南;审批广西社科课题。

(五)统筹安排广西社科课题研究经费。

(六)领导广西社科课题评审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广西社科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决定,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报告广西社科课题的管理工作。

(二)起草和实施广西社科规划研究五年发展规划。

(三)起草和发布广西社科课题指南。

(四)使用和管理广西社科课题研究经费。

(五)组织广西社科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工作,实施对在研课题的日常管理。

(六)组织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七)协助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管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委托,代为受理我区申请人递交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代为检查我区承担的在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参与组织对我区承担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并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为了发挥各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直各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作用,协助管理好广西社科课题,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委托各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直各有关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做如下工作:

(一)代为受理所在地、所在单位申请人递交的广西社科课题申请书。

(二)代为检查所在地、所在单位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参与组织对课题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

第三章 课题申请

第七条 广西社科课题分重大课题、年度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自筹经费课题)和后期资助课题,并根据需要设立委托课题。青年课题的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在申报时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

第八条 年度课题一般每两年立项一次。

第九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通过有关媒体向全社会发布关于申请课题事宜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受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出的申请书一律不能进入当年评审。

开始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可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或所在市党委宣传部理论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区直各有关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咨询《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也可直接从广西社科规划网下载申报材料。

第十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作,具备主持课题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均可申报广西社科课题。申请人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不具备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的书面推荐,且只能申报青年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以单位名义而无具体承担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广西社科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其他广西社科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当年不得同时参加三项以上(含三项)课题的申请。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广西社科课题的负责人不能申请新的广西社科课题(结项证书标注日期在当年申报截止时间之前的可以申请)。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当年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课题申请人要设计具体的研究题目,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对课题研究现状述评、选题的价值和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观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之处等方面进行论证。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请书填写的各项内容,如实地评价课题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和业务水平,签署明确意见和承担课题信誉保证。《申请书》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要匿名,不得出现申请人(包括课题组成员)的姓名、所在单位及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外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五条 课题完成时限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发出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到最终成果通过鉴定为研究工作完成时间。基础研究课题的完成时间一般为2—3年;现实应用性、对策性研究一般为1—2年。

第十六条 自筹经费课题,除不能从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获得资助经费外,与一般课题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章 课题评审

第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收到课题申请书后,组织学科专家进行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筛选和评审。评审课题的要求:

(一)课题必须具有以下意义:

1.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2.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和科学依据;

3.体现广西地方特色和能发挥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优势研究力量;

4.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5.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鉴和传承世界优秀文明成果。

(二)研究方向明确,论证充分有力,研究方法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政治素质及其他条件。

(四)《申请书》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五)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集、研究报告、专著、译著等。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从国家社科基金同行评议专家库、学科带头人、全区知名专家学者中选取,要求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扎根科研一线,具备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课题研究计划内容的科学创新性、可行性和经费预算等方面作全面的论证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经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核,并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才能正式立项。

第二十条 为确保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课题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一)评审专家本人申请课题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课题评审工作。

(二)评审专家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课题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申请课题的评审,不得作为这些申请课题的主审。

(三)保护申请者的知识产权,除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因评审和管理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有关人员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四)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姓名、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五)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因课题评审收受礼金或礼品。

(六)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期间,一律不接受与申请课题有关的查询。

第二十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反对学术不端行为,课题申请人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课题负责人此后三年内申报广西社科课题的资格。评审专家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以后不再聘请。工作人员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立项的广西社科课题,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课题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与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共同进行课题的日常管理。课题组要接受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和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汇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提供详细的课题计划实施情况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每年要将课题实施、取得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报告。课题负责人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及时建档管理。每个课题的完整档案材料(复印件)应有:(1)《立项通知书》;(2)《进展报告》;(3)《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4)《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结项证书》;(5)最终成果;(6)其他应存档材料。

第二十六条 广西社科课题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研究期限。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终止课题,追回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延迟课题完成时间;

(七)终止研究协议;

(八)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以上事项须在课题原计划完成时间前两个月报批。

第二十八条 课题需延期的,基础研究不得超过2年,应用研究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保证课题研究期间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

(一)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课题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资助课题实施的条件,可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告,将课题转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课题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课题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是该课题组成员),并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附上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应办理终止手续。

(二)课题负责人调往区外单位的,课题应留在课题负责人原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更换课题负责人。如果调离人员继续完成课题的,在课题成果署名时应署原所在单位名。

(三)课题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课题研究一年以内的,课题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所在单位及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是该课题组成员),由所在单位在三个月内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及申请书简表所列内容等材料)。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应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终止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和导向错误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三)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出版的;

(四)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五)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经费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被终止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六章 课题资助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西社科课题的资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拨款。

第三十二条 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不予追加。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管理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规定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课题立项后即拨80%作为课题的启动资金,余下20%在课题完成并通过鉴定后再拨付。凡已立项的广西社科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的配套资金资助。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按课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定期审计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课题研究工作,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五条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印刷费: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四)调研差旅费: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区内外调查研究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原则上不得列支,确为研究所需要的,经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对于野外考察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所在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五)小型会议费:为完成科研课题而必须召开小型座谈会的场租费和误餐补助费,费用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六)专家咨询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费用;

(七)劳务费: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续做科研经费。

第三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所在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30%。

第三十七条 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统筹管理使用。所在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三十八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与完成该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规定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研究课题的申请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终止的课题,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的研究经费。已追回的经费连同该课题的待拨经费计入次年广西社科规划研究经费。

第七章 课题的鉴定、验收与结题

第四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提交有关课题鉴定验收材料,办理结项手续。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课题的鉴定工作,一般每季度一次。课题的鉴定工作由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来完成。鉴定专家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对所鉴定的内容有较深入研究的学科带头人或实际工作者。专家鉴定小组一般为3—5人,重大课题专家鉴定小组为5—7人。

第四十一条 课题鉴定的程序:

(一)课题负责人填写《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二)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并签署是否同意成果鉴定的意见。

(三)以会议形式鉴定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小组召开鉴定会议,由专家组对课题研究成果的政治观点、学术水平、资料情况、应用价值等进行评议,写出书面鉴定意见,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以通讯形式鉴定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鉴定资料寄送给鉴定专家组成员,分别对课题研究成果的政治观点、学术水平、资料情况、应用价值等进行评议,写出书面鉴定意见,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四)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鉴定意见,提出是否同意该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以及成果等级的建议,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

(五)对于未通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作暂缓结项处理。暂缓结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课题研究成果还需要参考专家鉴定意见进行重新修改和补充,完成后需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提交一套修改稿和一份修改说明;另一种是修改后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承担。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终止该课题。

第四十二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一)课题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

(二)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达到课题申请书中有关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课题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对策建议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四)课题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性。

(五)课题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六)课题研究成果有何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学术价值达到何种水平,已有或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七)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

(八)对课题研究成果是否能通过鉴定做出明确结论。

第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课题可申请免予鉴定:

(一)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的;

(三)阶段性成果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

属于上述情况的,仍须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履行正常的结项程序。

第四十四条 课题验收结项的条件:

(一)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鉴定;

(二)经审计和检查,课题经费使用合理;

(三)课题研究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四)验收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要求。

第四十五条 验收结项材料的内容:

(一)《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

(二)最终成果(匿名)3套,待正式出版后补交2套并附电子文档;

(三)课题研究阶段性成果均应按规定标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及课题批准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四)3000字以内的成果简介1份,内容包括:成果名称、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研究起止时间、主要研究方法、成果主要内容、使用与反响情况等;

(五)课题研究成果、成果简介、《鉴定结项审批书》等电子版;

(六)加盖单位财务章的经费使用明细表。

第四十六条 对于符合验收结项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广西社科课题,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经审核后颁发《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结项证书》。

对于不符合验收结项条件或材料不全的,限期补齐。否则将不予结项。

第四十七条 在课题通过成果鉴定或结题后,如发现有抄袭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有权收回《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结项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取消当事人三年内申报广西社科课题的资格。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八条 课题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一般要求3万字以上,成果简介3000字左右。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集的,一般要求4篇以上论文。成果内容均为:封面、成果摘要、目录、正文。

课题研究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需鉴定通过后方可公开出版,出版物须用显著字体字号印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某年研究课题”,“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自筹经费项目不用标注“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否则,不予承认其为广西社科课题研究成果。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课题组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促使研究成果最大程度地实现其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有权在广西社科规划网公布课题研究成果,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对一些优秀的社科研究成果,按照有关规定汇编出版或给予出版资助。

第五十条 凡正式出版的广西社科课题研究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五十一条 对外公布广西社科课题科研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广西社科课题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的,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提供奖励或批示情况的相关复印件。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给予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奖励和通报表扬。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4年12月1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桂宣发〔2014〕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