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大研教〔2025〕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挂靠在研究生院。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教务部负责;留学生各级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大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会议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接受本科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来华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来华留学生毕业时,本科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八条 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来华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来华留学生毕业时,硕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九条 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来华留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来华留学生毕业时,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十条 学位论文可用于申请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实践成果仅用于申请专业学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应当在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下于攻读学位期间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第十一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除达到第八至十条规定的条件,还需达到所在学科、专业制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来华留学生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学校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因违纪受到处分且未解除者,学校暂缓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综合考试、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学籍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在学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其他原因受到处分者,毕业时处分期限未满的,须必修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或以桂林医科大学为第一单位、以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在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或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行政机构组织的专业学科比赛并获奖,或处分期满以后,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环节进行全面初审,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相关材料(初步审查结果、名单、处分文件等)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复审无误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照相关意见和建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四条 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完成学位论文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后,方可申请相应学位。
(二)组织答辩前,学校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送专家评阅,经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三)各培养单位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按照学校相关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考试成绩、论文完成情况和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结合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并报送学位办公室。
(五)学位办公室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位名单及相关材料,并整理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审议和表决,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学位的授予程序参考第十三和第十四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相关材料(初步审查结果、名单、处分文件等)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复审无误后,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教务部、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档案室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其中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由图书馆保存,博士学位论文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评阅及答辩,应由学位申请人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开题时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各培养单位应当加强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各培养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博士学位授予点建设,加大对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和支持力度,提高授予博士学位的质量。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履行博士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
认定,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等行为的认定,由研究生院、教务部和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
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相关工作参照学校学术复核与学位复核工作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依据学校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规定办理,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依据《桂林医科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已授予的学位持有复议权。若学位获得者存在违反学位法的情形,一经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桂林医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桂医教〔2017〕68号)、《桂林医学院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准则》(桂医研教〔2024〕1号)、《桂林医学院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国教教科〔2024〕1号)、《桂林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桂医继教〔2021〕4号)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桂林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