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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党办院办 时间:2021-12-30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优化学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提升制度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桂林医学院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行为,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师生医务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学校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和计划、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处理紧急事项而应急制定的文件、向上级报送的请示和报告等,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制定的办事指南和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有效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意见”“规定”“办法”“细则”等,但不能称“条例”“规章”。“章程”是指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根本性规章制度;“意见”是指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规定”是指针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执行相关政策或实施学校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作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规范性文件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标注“暂行”、“试行”。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的规定。

(二)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坚持创新,体现激励,讲求实效,切实维护师生医务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统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同类事项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协调一致。

(四)确定性原则。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款式表述,结构应严谨清晰,用语应准确简洁,内容应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时效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做到应当修改的及时修改、应当废止的及时废止,以适应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发布、解释、修改、废止、备案等。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是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核、印制、发布、备案、清理、汇编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七条 职能部门一般应根据工作安排或实际需要于每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立项规划,对规范性文件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汇总。如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发生变化,或因学校建设发展迫切需要等,也可适时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建议或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四)起草负责人、组织实施方案、完成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职能部门依据分工,在分管校领导指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由涉及的职能部门联合起草,起草时以牵头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进行。学校认为必要,也可指定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有关资料,并广泛征集相关单位和师生医务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集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网上征求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职责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起草单位与相关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起草单位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将文本报送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核。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规范性文件由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联合报送的,应当由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提交《桂林医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表》(附件),并附带以下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函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主要依据、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文本;

(四)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复杂的,可以采用章、节形式;内容简单的,可以用条、款、项、目的形式。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三章 审核、决定与发布

第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桂林医学院章程》精神;

(三)是否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办学实际;

(四)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的依据是否充分,基本条件是否成熟;

(五)是否超越起草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

(六)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并对意见吸收情况加以说明;起草单位与相关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如对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有较大争议,是否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七)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有机衔接;

(八)送审稿结构是否完整,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操作性是否完备;

(九)是否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送;

(十)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审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不符合规范,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退回起草单位,要求起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研究、起草。

第十四条 审核完成后,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应当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向起草单位反馈。如需进一步完善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通过审核后,起草单位应向学校提出审议规范性文件的请求。起草单位拟定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商情况等。

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起草单位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签署,同时填写《桂林医学院常委会议题审批表》《桂林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题审批表》,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请学校有关会议审议。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属于学校根本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属于学校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经院长办公会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有的还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属于学校具体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由分管校领导召开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相关会议程序并获准通过后,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校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除保密原因外,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及时予以发布。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四章 解释、修改、废止与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应当在文件中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单位做出,解释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应报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有关职能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一)上位规范或相关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二)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规范性文件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对于执行满1年的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及时修订并公布施行正式文本,或予以废止;

(六)其他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后,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新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新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原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时间。

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统一备案并按年度公布目录。未按本办法制定的文件,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不予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紧急事件,或由于执行上级部门的决定、通知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起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及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起草单位应当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绩效评价。对于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及时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正常情况下每两年清理一次,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起草单位是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

定期清理后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布目录,并适时进行文件汇编。

第二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制定出台适用各自所辖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桂林医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