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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党办院办 时间:2021-12-3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自治区接待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涉及的接待对象主要范围包括:来校调研、检查、指导工作、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参加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嘉宾;参加学校校直机关、科研院所检查、验收评估等活动的嘉宾;合作单位(包括用人单位、兄弟院校等)的来访人员;各地市的来访人员等。对与学校无多大关系又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搞无实际性内容的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规范接待程序,公务接待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方案要经过校领导审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外出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部门正职领导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外出,还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其他人员外出需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外出人员应提前提交公务出差审批表经批准后安排外出。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提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相应校级领导出席,由与公务活动相关的校领导审批,包括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等仪式活动,以及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单位负责,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审批;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学校办公室协调。

第八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单位或部门可以提供帮助。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定点酒店,执行协议规定报销价格。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就餐人数较少或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用桌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标准严格按照桂林市的接待标准执行,不准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和食堂,不准使用私人会所或不对外公开经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特定人员开放的高档餐饮服务等场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准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准提供烟酒。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接待活动应从简安排,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接待单位不准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准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准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接待审批单及接待清单。外出人员报销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或购买办公用品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按规定执行信息公开情况。

学校应当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统一安排,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七条 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接待单位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室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另行制定;学校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有关科研等学术活动的接待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与项目合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桂林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

2.桂林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3.桂林医学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审批表

4.《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市财行〔2015〕13号)

5.自治区教育厅《转发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